导读: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实施了《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评标分离,即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实施了《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评标分离,即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实施细则》是宜昌市深化工程招标“管理服”改革的措施之一,旨在促进招标人主体责任的落实。评标委员会不再对评标结果进行排序,将独立评标权返还给招标人,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回归招标的市场本质。招标人实行优劣对比的方法,从各方面、角度、渠道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通过价格竞争法、投票法或集体审议法确定中标人,以引导、约束和规范投标人的市场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全文共25条,规定了“考核分离”的适用原则、实施范围、校准程序、校准人员、校准方法、风险防范、监督管理、有效期等。
《实施细则》要求,为保证公平、公正,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前明确标定规则和方法,并遵照执行。校准的全过程应记录在案,并建立全过程文件,便于事后追溯。招标方应对校准方案和校准情况进行“双报告一监督”。
根据《实施细则》,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至7人。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根据校准器成员库中候选人数的2倍以上随机抽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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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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