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各园区、镇、街道住房规划建设局及相关企业: 为有效提高我市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若干办法
各园区、镇、街道住房规划建设局及相关企业:
为有效提高我市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若干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3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重要指导精神,严肃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是加大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市、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要认真落实政府批准的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责任追究意见。
二、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实时公布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名单和安全责任人名单。市、园区(镇街)住房建设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安全事故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其中,“安全问题突出的施工现场”按以下情况公布:
(一)施工现场事故造成死亡的,由市房管部门公布;
(二)责令停工拒不执行的,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园区(镇街)住建部门提请市住建部门处理;
(三)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国家、省、市、园区(镇街)建设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监管范围的,由市、园区(镇街)住建部门予以公告;
(四)其他安全问题突出的工地,由市住建部门公布,或由园区(镇街)住建部门报请市住建部门公布。
三、实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红黄预警制度。
(a)红色警告。
1.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部门给予建设单位红色预警:
(一)安全事故死亡一人的,给予3个月红色警告;
(2)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给予6个月红色预警;
(3)安全事故死亡3-9人的,给予1年红色预警;
(4)安全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给予无限期红色预警;
(5)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险情,未造成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2个月红色预警;
(6)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执行的,给予一个月的红色警告。
2.经调查,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单位对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负有责任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红色警告。
3.园区(镇街)住房和建设部门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达到红色预警标准的,提请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红色预警。
4.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单位给予红色警告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给予红色警告,警告期限与下属单位相同。
5.被警告单位出现多次红色警告的,由市住建部门按规定作出警告决定后合并执行,期限最远的红色警告期为最终红色警告期。
6.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限制在资格审查中因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被给予红色预警的企业和员工投标。
(2)黄色预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达到红色预警标准的,市、园区(镇街)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见附表)对涉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黄色预警,预警期为2个月。市住建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黄色预警情况。
(4)红黄警示投诉的处理和撤销。
因非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单位或个人对红黄警示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建部门申诉:
1.被警告的单位或个人可在警告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部门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2.市住建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依法撤销红黄警告,并及时变更相关记录信息。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四、实行停工检查、约谈预警、挂牌督办制度。
如果造成死亡的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市住建部门将全面落实以下一系列处理措施:
(a)停工检查。
责令涉案项目立即停工整改,加强对全市其他在建项目涉案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其他在建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其依法停止施工现场的相关作业。
紧急救援、隐患整改和必须持续实施以确保安全的作业不包括在停工范围内。
(二)面试预警、挂牌督办。
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对涉及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进行约谈和警告,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五、严格调查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时,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住建部门应建议事故调查组认真调查所涉及的项目是否存在分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同时调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不合理压缩工期;
(二)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强迫他人冒险的;
(四)不优先考虑安全生产好的投标人;
(五)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或者未将单独发包的专业项目纳入总承包管理的;
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动态核查。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或安全问题突出的,市住建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进行动态资质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一)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要求发证机关暂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情节严重的,请求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市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案件联合调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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